组 长:杨道喜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李新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束 华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肖 刚 自治区保密局副局长
梁宏伟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兰红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定期通报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情况。
今后,领导小组如有变动,除组长外,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工作经费安排
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经费分级负责。自治区本级经费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各级政府按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由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六、其他事项
(一)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以各单位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国家要求明确检查重点通过全区政府专网下发全区政府信息系统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布置各级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当年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原则制定本地方、本部门具体的安全检查方案,报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检查责任,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检查负责人、联系人和负责机构,落实检查人员和检查经费。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自查工作。如需委托外部的专业机构,应选择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所属的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委托安全检测机构参与检查工作的,委托部门或单位应与安全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保密期限,必要时,应对参与检测的安全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背景进行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