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范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拨付和使用,充分发挥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效益,根据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和各有关部门(不含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下同)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
第三条 救灾捐赠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政府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捐赠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
(四)其他捐赠。
第四条 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政府间和社会各界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
第五条 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食、衣、住、医等生活需要。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因灾倒塌房屋的修复或重建。
(四)灾后生产的恢复。
(五)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事项。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接收单位)原则上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接收社会的捐赠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