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的通知
(苏教财〔2010〕60号 苏财教〔2010〕16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市、县(市)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0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187号)精神,按照《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要求,现将2010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下达给你们,其中国家奖学金 人,经费 万元,国家励志奖学金 人,经费 万元,国家助学金 人,经费 万元,相应增列省属各高校、省教育厅2010年“高等教育-助学金”或“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预算支出指标。下达给市、县属高校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直接列省教育厅本级支出,由省教育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统一转拨相关学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苏财教〔2007〕135、136、137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规定,及时将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下达到各院系。学校在评审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对象时要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专业学生倾斜。
二、各高校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校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全校师生详细了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切实资助。
三、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学校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人,统筹管理学生资助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建立奖助学金。各高校要加强奖助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学校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