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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驰名商标的推荐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对自治区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物实行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领导全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基本建设、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统计、保密、信访、会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和系统综合调研工作;指导全区本系统的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二)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系统法制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本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

  (三)反垄断和打击传销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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