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3、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优化进出口结构的活动。
4、开拓资金使用效果较好,进出口增长较快,申报资料齐全、规范的企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分配的年度资金额度,研究确定省里年度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
第十六条 审核确定的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指标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的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将资金足额直接拨付到每个企业,且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批文。
第十七条 为扩大开拓资金促进效果覆盖面,对各类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实行最高限额,对企业享受较多开拓资金支持但进出口增长缓慢的将酌减补助,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每个项目资金支持的最高限额为:
1、境外展览会每个企业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管理体系认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各类产品认证每个项目一般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彩电、冰箱、大型工程及成套设备等产品认证每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境外专利申请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6、创建企业网站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网上出口营销公共平台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7、境外广告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商标注册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8、国际市场考察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9、境外投(议)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10、企业培训每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