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根据各县(市)商务主管机构设置、县(市)进出口总量和开拓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授予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相应开拓资金管理职责。县(市)单独设置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年进出口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资金使用规范的,原则上授予其开拓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建立严格的审核及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如不能较好地使用管理资金,促进成效不显著,不再单独设立商务部门的,将取消该市、县管理开拓资金的相应职能。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八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省或行业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已享受其他政策的项目不得再申请项目资金。企业每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开拓资金支持。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1、境外展览会支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