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1239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开拓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各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申报、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1、省商务厅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2、省财政厅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