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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督(催)办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3、办理。承办部门接到《辽宁保监局督(催)办事项交办单》后,要责成专人按事项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各协办部门配合。各承办部门对承办事项有不同意见且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分别反馈至办公室,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局领导研定。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承办部门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辽宁保监局督(催)办事项交办单》中注明原因。
  4、催办。根据相关文件、会议和局领导的要求,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将视情况对事项进行提醒和催办。其中,完成时限低于10个工作日的,在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电话提醒;完成时限超过10个工作日的,在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电话提醒。如有超过完成时限尚未办结的,超期3个工作日内电话催办,同时在《辽宁保监局督(催)办事项交办单》的"催办"栏中予以登记。
  5、办结。主办部门负责汇报办理情况与结果。主办部门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根据事项办理情况和办结结果填写《辽宁保监局督(催)办事项交办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返回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第七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未按期办结事项以适当方式将办理进度、催办次数等报告局领导或予以公告。
  第八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在督(催)办过程中,发现承办部门对相关事项延时误事、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局领导。

  附件:1、辽宁保监局督(催)办事项登记表
  2、辽宁保监局督(催)办交办单

  附件1:
  辽宁保监局督(催)办事项登记表

项目

内容

主办处室

协办处室

督(催)办意见

完成时限

完成情况或未完成原因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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