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督(催)办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10〕51号)
机关各处室,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辽宁保监局督(催)办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辽宁保监局督(催)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促进督(催)办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保监局机关各处室、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条 辽宁保监局督(催)办工作具体负责部门为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其他各处室(科)应指定一名同志承办督(催)办工作。
第四条 纳入督(催)办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中国保监会各项方针政策、重要会议决定、重要文件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和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决定、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每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4、每周工作计划的报送和执行情况;
5、全局各项重要工作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整理待督(催)办事项,列表公示并实时更新以方便查阅。
第六条 在局内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建立督(催)办工作流程。督(催)办工作的一般程序是:立项-督办-办理-催办-办结。
1、立项。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在第四条所列事项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辽宁保监局督(催)办事项登记表》列出拟督(催)办事项,提出拟督(催)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办理时限。对重大事项和较多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办公室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2、督办。立项登记后,办公室根据《辽宁保监局督(催)办事项登记表》内容填写《辽宁保监局督(催)办事项交办单》,及时交有关承办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