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对所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将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厅网站予以公示、公告。审查中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和省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在我省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用中小型机械工、建筑用场内机械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工种配备应满足企业资质标准及相应类别、等级承担工程施工范围的需要。
(四)根据《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和《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函[2006]129号),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时,必须提供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以及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及付款凭证)和人员名册等证明文件,缴费人数应不少于按其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基本人数;申请延期的企业还须提供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及相应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文件,无在建工程项目的,由企业提供说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提供的说明文件负责。
(五)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评价机构出具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法定有效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5、颁发管理机关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