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厅安全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省厅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对其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上报省厅安全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省厅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对承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管理工作。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鄂建[2007]39号)的规定和评价标准(JGJ/T77-2003),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工作,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或评价报告严重不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省厅安全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决定予以暂停或取消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资格。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申请材料中所附的各类证件、购物发票、保险缴费票据及有关证明文件等必须查验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审核专用章,并对原件与复印件查验的真实性负责。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初始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延期、变更时,应按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及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详见《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指南》)。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