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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0]16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精神,严把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准入关,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一律停工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承揽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外地进鄂企业备案、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审查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受理。
  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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