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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0]1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严格把关。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必须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通过资格挂靠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2、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已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进行资格动态检查,重点核查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的在岗情况、代理业绩及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市场行为等。经核查不符合资格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降级或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许可。
  3、加强对省外入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鄂执业,应按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鄂备案手续,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1、严格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中如实登记,专职人员发生变更时,招标代理机构需持专职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情况应在《执业手册》上记录,且专职人员的变更必须符合该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中专职人员所须达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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