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各级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节能量须通过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
(三)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省内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八、优化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环境
(一)培育壮大节能服务机构。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强化人才和技术支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加快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依托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的开发,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积极创造条件,吸引节能服务领域的国内外优秀才和技术团队,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
(三)加大宣传和示范力度。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节能宣传周、专业论坛、政府网站等平台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积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本地区配套支持政策,强化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合同能源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节能服务产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厅局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合同能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推进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以及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节能服务机构的贷款,推进节能服务机构融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