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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融资”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主要途径。一是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各级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二是积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三是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各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三)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初步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形成年1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能力。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按照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有关要求,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将我省合同能源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潜力、资金需求等材料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按规定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由财政厅据实将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按规定拨付节能服务公司。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抓紧出台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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