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豫政办〔2010〕29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豫政法〔201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以下简称《换证通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问题
(一)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抓好综合法律培训和考试工作。今年的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在内容上增加了
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以及司法解释。省政府法制办为此编辑了《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
各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组织综合法律培训时,要科学安排,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把行政执法人员自学和集中辅导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严格进行考试。这项工作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
(二)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抓好本系统的专业法律培训和考试工作。要按照《换证通知》的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培训骨干,加强检查指导,认真组织培训考试。要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作为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这项工作要在9月底之前全面完成。省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的培训考试方案,请于8月底之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省、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成绩,要在10月10日前分别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为核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提供依据。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综合法律、专业法律考试纪律,增强考试效果。凡考试不及格的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不予办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培训考试的新方法,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考试,实现计算机自动提供试卷、当场自动判卷,促进考试结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