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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程序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程序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06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立法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抚顺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要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立项,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一般当年不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起草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起草部门要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草案时,要对有关情况加以说明。草案要经起草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草案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市政府法制办收到草案后,要对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在政府网站和报纸上公开发布草案内容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草案内容。提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主持召开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法制工作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参加的部门协调会,如主要领导不能参加会议,参会人员要将会上本部门最后形成的意见,报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作草案说明,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是参加部门协调会的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应与部门协调会上提出的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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