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职能作用的决定
(抚政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统计法》)和《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职能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工作是了解市情市力,实现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信息,对于指导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不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和发展,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统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个别领导依法统计意识不强、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力量不足、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手段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等问题,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政府的公信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不断扩大,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强化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财政要将统计业务费纳入年度预算。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和专项普查,落实所需工作经费,提供工作条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各种调查任务的完成。按照
《统计法》的规定,对统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县区统计部门要主动接受县区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县区政府对统计部门主要领导的变动,要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