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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证工程安全或提高工程质量;
  (二)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三)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 有利于提高节能效率,促进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等。
  第七条 设计变更按照其性质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1、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级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主要工艺技术、产品方案、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等方面发生变化的;
  2、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大于(小于)原初步设计批准工程概算10%(含)的;
  3、工程变更后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大于(小于)合同价30%(含)的;
  4、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二)其余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文件实行逐级上报和分级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实行报告审批制,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应先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告,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审批一次;若主要原因是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应先调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项目可研审批部门审批,再进行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申请书。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对照总表、概算调整书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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