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班产设计能力20头以上,设有麻电、吊挂、烫池等必要屠宰设备。
七、设置规划
根据《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周口人口大市、生猪产销大市这一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周口市2009-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详见附表。
八、规划实施及措施
(一)近期再次对全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一次检查摸底工作,按照规划,对布局不合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近期保留,以后逐年整合或关闭,经过2-3年的整改,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体布局趋于合理。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本规划的定点屠宰厂,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市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三)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等级要求的,要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计划,可由市政府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到2012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目标的,要予以整合。
(四)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数量布局要求的,要采取分步实施、平衡过渡的方式,可由市政府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时限,原则上应在2012年年底前关闭。
(五)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六)严格执行设置规划,规范屠宰厂(场)建设。新建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屠宰厂规划,由省屠宰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原有屠宰厂(场)迁建,应有省屠宰办审批;原有屠宰厂(场)改扩建,应有市屠宰办审批,省屠宰办备案。新建、迁建和改扩建屠宰厂(场),应符合城乡建设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并做到环境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屠宰厂(场),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设置规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面实现规划目标和要求,市商务、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上级要求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对因实施规划被整合、关闭的屠宰厂(场),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