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加强检疫检验,实现无害化处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安全。要妥善解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等问题,严重危害环境的必须尽快搬迁。
(五)做好宣传、稳妥推进的原则。按照《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2009年全市177个生猪屠宰厂(场)压缩到145个,2012年缩减到100个,对于不在本规划范围的现有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明确关闭时限,原则上应在2012年年底前关闭。要做好规划的宣传解释工作,使被关闭屠宰企业的职工理解、支持关闭企业工作。
五、设置条件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与屠宰规模相应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备、消毒药品。
所有已建、新建、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核发排污许可证,确保达到排放规定的要求。
(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设置要求
(一)周口市中心城区。原则上设立1-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班产设计能力300头以上;屠宰车间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待宰圈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分割车间面积650平方米以上;冷库储藏能力300吨以上;冷藏运输车辆5台以上。
(二)县(市)城区,原则上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班产设计能力150头以上;屠宰车间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待宰圈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冷库储藏能力100吨以上;冷藏运输车辆2台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