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保障肉品安全为根本宗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减控数量、提高质量、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着力改变目前场点多、规模小、水平低的现状,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满足城乡居民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三、规划目标
通过整合资源,控制总量,依法建厂(场),升级改造等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竞争有序、设施先进、质量安全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2009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数控制在145个以内,2012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数控制在100 个以内,2个生猪屠宰企业资质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标准;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10个供应县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86个供应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一星级(含一星级)以上标准。实现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四、设置原则
(一)减控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产能总量过剩、区域面积辽阔、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减控定点屠宰厂总量,整合现有屠宰场点,避免重复建设。
(二)升级改造、提高水平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逐步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产能。纳入规划的定点屠宰场要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
(三)严格标准、认真把关的原则。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八条和《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逐一审定本市定点屠宰企业,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件和标准的,确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未达到定点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之内达不到定点标准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小型屠宰场点,在严把基本卫生条件、质量安全生产条件和检疫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