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固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辖区内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保缴费,不得漏缴、欠缴。对拒不参保缴费、无故欠缴、漏缴的,严格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将财政供给的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社保机构核定数额按月划拨到各单位,同时督促检查各单位及时缴纳。
(二)各级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对财政部门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确保专款专用,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后一并按时足额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三)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后一并按时足额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四)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每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挤占挪用的单位,不得评先选优,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规范财政供给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