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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的通知

  (2)街道办:负责对居委会上报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复审、公示;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季度审核等工作;做好上报统计报表及其他基础性摸底统计工作;宣传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
  (3)原州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对拟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等。
  (4)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解释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产权信息查询、资料齐全性审核、抽户调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保障对象并组织公示,对无异议的纳入保障范围;负责租金补贴保障对象的造册并移交财政部门予以发放。
  (5)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工作措施
  (1)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与原州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签订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原州区人民政府与原州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书。实行逐级分解量化工作目标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联系制度。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分片区负责对相关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的联系协调和指导督促。
  (3)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各居委会、办事处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每阶段工作任务,要提前抓好督促落实。
  四、实行考核问责制
  1、市人民政府、原州区人民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年底逐级总结验收,对完不成工作任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效能问责。
  2、住房保障工作实行逐级签字审核把关制度,初审、审核以及调查等环节,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把关后逐级上报,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限上报的,联系人员有权直接退回对应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对不整改落实的按规定进行通报。
  3、对未按阶段完成任务的下发督办通知,限期完成,限期未完成的以专报形式进行通报。通报1次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联系人实施诫勉谈话;通报2次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取消问责单位及个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通报批评后仍完不成任务的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或职称晋升的依据;情节严重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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