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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5号)


  《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7月26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邢台市市区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下列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
  (一)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二)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专用停车场;
  (三)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四)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停车泊位,以及临时停车场地。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市交管部门负责城市主要道路停车泊位和出租车临时停车站点的设置,以及停车场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交管部门编制停车场设置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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