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市、区和高区、经区都要建立以“公众移动通信网”、“近海渔业安全救助网”、“海洋渔业短波通信网”和“卫星通信网”为基础的“四网合一”的海洋渔船动态监控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各沿海镇(街道办)也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渔船动态监控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并保证对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渔船进行全覆盖、无缝隙指挥和调度。所有渔船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通信终端设备。60马力以下的小型渔船,配备公众移动通信定位终端;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AIS(自动识别避碰仪)防碰撞船载终端;80马力以上的渔船,配备卫星通信定位终端。
(二)加强渔港保障和监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促进全市渔港配套升级。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全市渔港实时监控网络。按渔港级别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设立渔港监督签证点和签证助理员。一级以上渔港必须配备消防船,其他渔港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水龙、移动水泵和灭火器等设备。
(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海事部门要结合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渔业部门要在建立完善渔业专业监控监管平台的同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备航制度,积极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行”的原则和不少于本地渔船总数10%的标准,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志愿船队,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志愿船优先获得渔业安全信息化建设配备的安全设备,优先获得各类惠渔政策。各级财政要设立渔业海上救助专项资金,建立健全渔船海难救助激励机制,对因救助而影响生产的渔船给予适当补偿,充分调动渔民群众参与海上救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预案。要根据辖区自然气候特点,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台风、防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完善渔业安全保险体系。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生产风险的作用,强制渔船船东购买船东责任险,鼓励渔民投保,出海作业人员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渔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分别不少于10%。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渔业风险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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