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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渔船、船员准入管理。认真执行“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严格监督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渔业主管部门监督报废拆解。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经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准方可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未取得渔业相关合格证书、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船作业。公安边防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发渔船船民证。

  (二)加强渔船日常安全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安全设备不全、不按规定参加渔船检验、不按规定开启使用安全终端设备、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安全值班瞭望制度不落实、违章装载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严格渔船签证制度,5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木帆渔船不准出海,6级以上大风60马力以下渔船不准出海,7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准出海,8级以上大风所有渔船均不准出海。严禁超抗风等级、超作业区域作业。

  (三)加强海上航行安全监管。针对海上运输船舶与渔船碰撞事故上升的态势,海事部门要加强辖区狭水道、通航分道、通航密集区航行船舶动态监控,加强大风、大雾和夜间等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交通管制,提醒船舶加强值班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及早采取避让措施。

  (四)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采取签订责任状、承诺书等形式,督促渔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海上巡查,对可能进入敏感水域的渔船进行拦堵。坚决杜绝无合法手续渔船、非法转让特许证件渔船、“套号”渔船进入相关敏感水域作业。外事、海事、公安边防、渔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

  (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渔业部门要加强与安监、海事、交通运输、公安边防、工商管理、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气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平安渔场互动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四、强化渔业安全设施与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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