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一)加强镇(街道办)和基层组织渔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以镇(街道办)为主体,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为支撑的基层渔业安全管理网络。各沿海镇(街道办)必须成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单边带、对讲机、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工作设备设施。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根据所辖渔船数量,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的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在镇(街道办)领导下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推行渔业安全组织化管理。根据渔船所属地域、鱼货销售渠道、经营方式、作业及停泊习惯等,组织渔船纳入镇村集中管理,或引导鼓励渔船加入公司、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实行委托管理,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化管理水平。在中小型渔船数量多且比较集中的区域,以镇(街道办)、重点渔业村(居)委员会、渔业公司、渔港为依托,实行镇村级统一管理;在捕捞大公司分布密集、渔船数量多、捕捞能力强的区域,可将个体、分散经营的渔船挂靠管理规范的渔业公司,实行挂靠管理。在渔船数量少且分散的区域,由镇(街道办)统一组织实行渔船编队生产,建立联络员制度,形成渔船管理的网络组织。非沿海镇(街道办)的渔船,根据渔船正常进出的港口,由各市、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本着便于管理、方便渔民的原则,指定该港口所在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管理。力争到2011年底全市所有渔船全部纳入镇村、大公司、渔民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管理。各渔业镇(街道办)要加强对渔民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等基层组织的管理,渔民协会、专业合作社等要自觉接受镇(街道办)领导。为提高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自我管理与服务的能力,可探讨将渔船年检、年审、相关证件及渔船燃油补贴发放等工作一并由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统一办理,凡未加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渔船,不予办理相关审验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区和高区、经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安全培训。严格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强制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五等以下职务船员、200马力以下渔船普通船员、流动船员的培训,重点强化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率达到100%。要依托大企业,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开展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演练,逐步建立起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