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渔业等有关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负有行业监管责任。渔业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按照行业规则、规范开展渔船技术检验。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监、海事、交通、公安边防、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市、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及沿海镇政府(街道办)对渔业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市、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健全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要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宣传和培训。
要建立经常登临渔船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市、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分管领导每半月登船检查一次,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每周登船检查一次。遇有橙色以上等级大风海浪预警,各市、区政府和高区、经区管委分管领导应到渔港码头检查渔民渔船防风避浪工作;遇有蓝色以上等级大风海浪预警,各沿海镇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必须到渔港码头检查渔民渔船防风避浪工作。凡发生人员死亡、失踪事故,各沿海镇(街道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要建立基层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把渔业安全生产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实行渔船安全生产违章记分惩处制度。建立全市渔船安全管理档案和日常管理百分考核制度。对渔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除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节,由渔业主管部门给予不同分值的违章扣分,并记录在案。凡达不到基础分值的渔船,将扣减或取消当年度渔船燃油补贴,取消各类特许捕捞入渔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