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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渔业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平稳。但由于我市渔港渔船数量众多,渔业作业地点分散,经营主体成份复杂,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船员队伍流动频繁,渔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等原因,渔业安全生产隐患较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受海上运输流量大、极端天气增多等因素影响,各类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实到船、责任到人”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环翠区、高区、经区)、镇(街道办)、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居委员会、渔业企业、渔民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渔船四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网络。

  (一)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所属镇(街道办)和渔船所在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配齐渔船各项证书证件及消防、救生、通讯等安全生产设施,并保证其有效使用和渔船安全适航。船长在出海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设备处于开机状态。要教育管理船员严格落实安全值班瞭望等制度和航行、作业、锚泊等各项规则,保证渔船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二)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具体管理责任。渔船所在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落实渔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渔业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负责落实恶劣气候条件下所辖渔船归港情况,并及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做好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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