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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会展办、财政局《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
(市会展办、市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威政发〔2008〕50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威发〔2010〕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招揽或主办、承办、协办不需政府开支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展览、专业性会议、节庆等活动的威海市范围内的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展览

  1.规模达到300-4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规模达到401-5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3.规模达到501-6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规模达到601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专业性会议

  1.规模达到100-200人(指威海市以外参会人数)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规模达到201-300人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3.规模达到301-400人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4.规模达到401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三)节庆

  由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节庆活动档次、规模和影响力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奖励条件

  (一)展览50%以上的展位为威海市外参展单位;

  (二)专业性会议是指省级以上部门或行业组织、协会等举办的各类论坛、峰会等高层次会议;参会人员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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