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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一)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实施范围,在所有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所属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发改委负责)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3.规范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参加全省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4.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向省提报零售指导价格。(市物价局负责)

  5.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6.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负责)

  (二)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运行。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并在有条件的县市推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医疗服务的作用,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医保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根据中央和省财政以奖代补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扎实、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5.规范调整潍坊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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