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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重点服务业全行业的统计工作。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近80%。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尽快实现部门统计由目前的系统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在全行业统计中,要积极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对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实行全面统计,限额以下及个体户实行抽样调查。行政主管和行业主管交叉管理单位要同时报送统计报表。加强重点行业基础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实事求是地反映行业发展水平。

  (二)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基层单位的统计管理,建立健全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制定基层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控制办法。各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要增强法律观念和配合意识,自觉履行统计义务,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依法上报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真实可靠。

  (三)积极做好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后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工作。搞好工业、建筑业和企业集团附属服务业分离情况统计调查工作,为搞好剥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剥离后服务业企业纳入全行业统计,建立健全服务业名录库,定期对其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客观、准确地反映剥离后服务业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使服务业资源走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轨道。

  (四)搞好服务业“四大载体”统计工作。要尽快理顺调整好服务业“四大载体”单位,建立定期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对“四大载体”运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

  三、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一)明确工作职责。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是服务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服务业发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开展服务业统计情况的督查、通报工作,对服务业发展与统计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潍坊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指导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协调、指导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对部门及基层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负责服务业各行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认定,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分析服务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潍坊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明确服务业统计的要求、范围、内容和方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负责组织本行业统计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为国民经济核算和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应对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改革,更加重视财务、劳动者报酬、生产税等收入指标,强化部门统计数据的内部衔接,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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