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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0]2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疆范围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0〕32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0年9月11日-20日。
  二、范围
  全市七区一县及两个开发区。
  三、接种对象
  全市所有8个月龄~4岁儿童(2005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生),无论其既往麻疹疫苗接种史和麻疹患病史如何,凡无麻疹疫苗禁忌症的儿童均接种1剂次(0.5ml)麻疹疫苗。
  四、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要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2010年乌鲁木齐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县)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突出重点,对重点区域,如矿区、流动人口聚集地、集贸市场、偏远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国营农牧场等,要安排足够的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实施接种工作。同时,每个区(县)要配备一名市级定点督导员,每个街道(乡、镇)配备一名区(县)级定点督导员。市、区(县)还要组织巡回督导组,对接种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保证接种质量。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接种工作的业务指导、督导检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诊断与处置工作。要按要求完成疫苗运送、贮存和各类表格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在接种期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专家组成员要轮流24小时值班,随时待命,一旦发生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要确保及时科学处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抽调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参与强化免疫工作,并统筹安排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诊断专家,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事件的诊断、处置等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化免疫实施过程中的工作经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的接种知识宣传、“接种通知单”发放和接种现场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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