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0]29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摸清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做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专项调查,现就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持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家庭。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以下(含1600元)。
已享受房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国有企业解危解困工程、集资建房)、区(县)解危解困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家庭;已列入2010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且已实施房屋拆迁的家庭,不在调查范围。
二、工作原则
(一)实行户籍管辖的原则,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协助调查。
(二)符合调查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此次调查的家庭,今后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工作安排
(一)2010年8月底前,市房产局会同市民政局对区(县)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调查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发放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