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267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
中卫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杜绝病毒源及传播途径,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市规划、工商、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授权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内餐厨垃圾的综合执法工作,杜绝餐厨垃圾流入市场和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配备统一的标准餐厨垃圾储存容器,定时收集餐厨垃圾,无害化填埋处理。餐厨垃圾储存容器制作费用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承担。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餐厨垃圾收集管理台账并保存,用于登记市区所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每天餐厨垃圾收集时间、餐厨垃圾收集数量、收集人姓名等信息。
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储台账,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保存,登记每天餐厨垃圾产生的核定标准桶数、收集标准桶数、收集时间、收集人姓名、增减变化、增减变化原因、监管人员监管记录等信息。
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建立餐厨垃圾定期检查机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每周对市区所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检查一次;在三个月至半年时间内,每半月对市区所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检查一次;半年以后,每月对市区所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检查一次,严厉查处违法出售、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