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暂时按现行的结算方式,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住院结束后到各级经办机构结算。待条件成熟后,由自治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机构统一结算;转往区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与医疗机构结算,治疗结束后持有关资料到各经办机构报销。
(二)生育保险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暂以零星报销方式结算,待条件成熟后按规定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八、信息系统管理
以全区统一的信息网络软件为依托,完善全市持卡就诊联网结算,并按市统一规划逐步建成城乡一体的统一资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管理机制。构筑市级统一的资源数据库,以数据清理整合为重点,按照统一的政策体系、统一的业务模式、统一的数据平台、统一的应用系统,平稳地推进市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
2010年9月前启动完成市、县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的对接工作,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市县业务经办机构之间构建一个互联互通的业务网络平台,实现全市联网持卡就诊结算。
九、基金管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统一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市级调剂”的管理模式,建立市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基金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县、区要将历年结余的统筹基金按照15%的比例于2010年8月30前一次性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入的5%按季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风险调剂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基金总量达到全市当年统筹基金总收入的15%后,不再上解调剂金。
(三)成立由市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的审计评估小组,对各县、区历年滚存结余的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审计评估,避免基金流失。
(四)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编制收支预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对完成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的县、区,当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市级给予资金调剂,先按上解的资金量调剂,仍然有缺口的由市级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比例承担。确需动用历年结余基金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