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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政办发〔2010〕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具备教师资格证、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并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包括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前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的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可享受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

  二、自治区分离办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第一条所述享受区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人员身份进行审核确认。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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