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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眉山市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奖办法等四个评奖办法的通知


  (三)由市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专家,进行选题评审。

  (四)评审通过项目由市评审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异议程序结束后,无异议项目由眉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立项。

  (五)立项的文艺项目由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市文联负责指导,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1-3年。

  (六)立项项目完成后,可由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或个人,向市评审办公室申报“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扶持奖”,并按完成年度评奖规定,提交申报表、成果及相关资料。

  (七)未通过市文联立项的文艺项目,不参评“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扶持奖”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眉山市体育事业繁荣发展,鼓励多出成绩、多出人才,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和健康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设置优秀运动员奖、优秀教练员奖,分别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三条 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业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级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和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成员。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由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奖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评奖对象为眉山市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一)优秀运动员奖(眉山户籍)

  1.特等奖: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前3名,全运会第1名。

  2.一等奖: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第4名,全运会第2-3名,全国单项锦标赛前2名。

  3.二等奖: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第5-6名,全运会第4名,全国单项锦标赛第3-4名,青奥会第1名。

  4.三等奖: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第7-8名,全运会第5-6名,全国单项锦标赛第5-6名,省运会第1名。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前2名,青奥会第2名。

  (二)优秀教练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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