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细则。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范围
第十条 参评对象原则上应为眉山市籍(市内)从事文艺创作的公民、单位和组织;如对眉山市文学、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参评作品包括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广播、电影和电视,戏剧、曲艺和民间文艺等8个艺术门类。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在评奖年度内,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社或舞台、银屏等发表、出版、展出、演出、播映或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第四章 “眉山市东坡文艺奖·贡献奖”评奖条件
第十三条 一等奖的评奖条件:
(一)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入选作品奖,四川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
(二)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及提名奖,中国作协儿童文学奖、中国作协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
(三)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颁发的艺术门类最高奖;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专业展、演、赛最高奖(金奖或一等奖,不含不设等级的奖项);文化部文化艺术学会“群星奖”最高奖(金奖),中国文联推新人大赛最高奖(金奖);“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CCTV全国舞蹈大赛”等级奖。
(四)四川文学奖,巴蜀文艺奖(艺术类)。
第十四条 二等奖的评奖条件:
(一)四川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入选作品奖。
(二)中国作协儿童文学奖提名奖,中国作协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提名奖;巴金文学院文学奖,四川省少数民族文学奖,四川省儿童文学奖;巴蜀文艺奖(文学类:民间文学类、文学评论类、企业文学类)。
(三)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全国性专业展、演、赛二等奖(银奖)或不设等级的唯一奖项;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少儿类比赛金奖(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文化部文化艺术学会“群星奖”二等奖(银奖),中国文联推新人大赛二等奖(银奖);四川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电局,省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专业展、演、赛最高奖(金奖或一等奖,不含不设等级的奖项)。
(四)参加“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CCTV全国舞蹈大赛”进入现场决赛。
(五)由文化部,中国文联,广电总局,中国文联所属各专业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国家级专场个人展演活动。
第十五条 三等奖的评奖条件:
(一)其他重要文学奖项;公开发行核心刊物颁发的正式文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