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的获奖成果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奖金。奖金及评奖所需经费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取消其5年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取消其5年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区、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眉山市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东坡文化,繁荣眉山市文学艺术创作,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东坡文学艺术奖(简称:东坡文艺奖)是由眉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眉山市文学艺术专业奖项。
第三条 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的评选,坚持文艺创作的“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坚持导向性、公正性、创新性原则,坚持注重质量、宁缺勿滥、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眉山市东坡文艺奖设置“眉山市东坡文艺奖·贡献奖”和“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奖”两大奖项,每年评选一次;“眉山市东坡文艺奖·贡献奖”为文艺突出成就奖项,“眉山市东坡文艺奖·百花奖”为繁荣文艺创作基础性奖项。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东坡文艺奖评选和奖励。
第二章 评奖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眉山市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市分管领导)、副主任2-4名(含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副部长、市文联主席、市文联党组书记)、成员若干名。
第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眉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处理有关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艺术门类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成员由眉山市内外各专业艺术门类专家和文艺工作者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