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眉山市志。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查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5年评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可再申报市级以上奖励;已经国家、国务院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奖励的,不再参加市级评奖;市人民政府已奖励的,不再参加区县人民政府评奖。
第二十六条 华侨、外国人或者市外的单位、个人,在我市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6月24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别为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眉山市社科界优秀成果奖。评奖活动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