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应用科技研究中有重大突破,对推动科技研发成绩显著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社会公益性科技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对推动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突破,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第三章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它单位。
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和评审,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第十五条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市科技进步奖励基金,专项用于评选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