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四个评奖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
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眉山市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眉山市体育突出成就奖评奖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软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眉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眉山市科学技术奖。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若无人选,可以空缺。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眉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眉山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