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超过核定载质量不到3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到5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到10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三、标本兼治,全面加强源头监管

  (一)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本行政区内货运源头治超组织工作,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发改、经信(机电行办)、公安、国土资源、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二)经信(机电行办)、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经信(机电行办)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发改(经信)和质监部门。

  (四)国土资源、煤炭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矿产品合法装载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对货源企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部门严厉查处。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责令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