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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


  (二)对在治超检测站发生恶意堵路、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对查获的超限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交警和交通等部门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车辆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四)继续实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行驶在公路上整车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车货总重55吨以下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保管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暂不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其违法车辆,并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对在路面查处的海关铅封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公安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海关,并责令其驶入就近地海关监管场所,在海关监管下卸载。对出入口岸的中外籍货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检查时,未经海关许可,海关施加的封志不得开启或损毁。

  (六)各地、州、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道、乡道、村道技术等级,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设置相应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七)对违法超限车辆,交通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具体违法情节,处罚标准如下:

  对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30%(含30%)以内的车辆,按照超过部分的整吨位,每超1吨处100元罚款;对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30%-50%(含50%)以内的车辆,按照超过部分的整吨位,每超1吨处200元罚款;对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50%-100%(含100%)以内的车辆,按照超过部分的整吨位,每超1吨处300元罚款(对车辆的处罚按照整吨位计算,不足1吨的不计算);对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处2万元罚款;对恶意冲卡、超限突出的车辆,除路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严管重罚外,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对超载车辆,公安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按照具体违法情节,处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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