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幼儿园经费开支程序。各地教育和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好支出审核关,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充抵支出。严格现金管理,现金支付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凡在银行规定转账起点的开支,一律用转账支付。购物发票必须有经办、保管、财务负责人等签字后方可按规定报销。财会人员要及时清理涉及学前“双语”教育保障经费的往来款项,坚决杜绝学前“双语”教育保障经费的资金借给个人使用。负责学前“双语”教育经费的有关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账目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熟悉政策,了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程序、标准,讲清利害关系,同时学习各地的一些好的做法,提高业务干部的水平,不断规范管理。
(四)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各地和各幼儿园要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制定本地公用经费、生活补助费等内部使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偿还债务,以及用于人员经费和接待费支出。严禁将幼儿伙食补助发放到幼儿或幼儿家长手中。
(五)严格收费管理。七地(州)及九县(市)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全额支持的公办农村“双语”幼儿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七地(州)及九县(市)受到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城镇和民办“双语”幼儿园要减免学杂费、管理费、伙食费、教材费等,具体事宜由地、州、市政府(行署)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六)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党的惠民政策。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大力宣传学前“双语”教育保障经费政策,让党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七)加强对学前“双语”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审计、纪检、财政、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学前“双语”教育保障经费使用情况;各地审计、纪检、财政、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学前“双语”教育保障经费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审计,重点检查督导经费的投向、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认真核对有关票据,坚持监督检查经常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经费的安全合理使用。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隐匿截留、挤占挪用、挥霍浪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地、各幼儿园要将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努力做到学前“双语”教育保障经费管理规范,使用合规、有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