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煤矿安全准入和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凡是证照不齐或过期的矿井一律不得从事采掘作业;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
89条),水患矿井无探放水钻机的,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矿井严禁采用多支巷采煤和巷柱式采煤等落后采煤方法,仍在用的,一律停产整顿;凡不按规定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一律停产整顿;保持矿井“三量”平衡,凡是三个煤量不能达到要求的,只能从事掘进作业,不能从事煤炭生产;煤矿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未按规定建立矿山辅助救援队或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一律停产整顿;未按照规划完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煤矿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任务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8. 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矿级管理人员跟班下井情况;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培训情况;工人入井检身制度落实情况。
(三)非煤矿山行业检查内容
以煤系矿山、大型采空区矿山、水患矿山、高边坡露天矿山、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为重点,主要检查:
1. 地下矿山检查内容。
(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是否齐全,井上井下对照图是否按规定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2)是否严格执行入井考勤制度;
(3)是否严格执行爆破管理及防“三高”管理等规定;
(4)是否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是否良好,是否进行反风试验,通风管理是否到位;每个矿井是否有两个以上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是否通畅、可靠,避灾路线是否清晰;
(5)地表水灾、井下水害、火灾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井下排水设备是否满足要求,汛期是否落实防汛措施;
(6)顶板边帮是否稳固,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排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土作业是否有序规范,排土场的排洪、排水及拦挡设施是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