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全面安全自查,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督查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检查内容
(一)共性的检查内容
1.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学习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
2. 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管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经商、工商、供销社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协调配合情况;应急救援管理及队伍建设情况。
3. 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4. 企业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及综合安全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认真进行了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3)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道路、通讯、供电等设施是否完好可靠;
(4)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作业场所防尘、防噪措施、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按“三同时”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是否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无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6)是否建立汛期防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是否落实汛期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汛期领导值班制度。
5. 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有关工作的情况。
(二)煤炭行业检查内容
以防范水害、瓦斯事故和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为重点,主要检查:
1. 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下井和配备驻矿煤监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