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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1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期,省内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大事故。7月15日,我市泸州现代运业时代公司一辆超长线客运车辆在贵州境内贵新高速麻江县路段与大货车追尾,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8月2日,泸州三溪酒厂工人在给储酒罐加水时发现流量计有漏电现象,在断电过程中储酒罐发生爆炸燃烧事故。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违法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按照8月14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即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

  二、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综合督查与专业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综合督查由市安委会组织进行(督查分组见附件)。

  (二)专业督查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进行,并制定相应督查方案。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由市安监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由市公安局负责;水上交通、道路交通源头管理由市交通局负责;建筑施工由市规建局负责;民爆器材、电力由市经委负责;商贸流通由市商务局负责;特种设备由泸州质监局负责;铁路由泸州川铁公司负责;民航由市民航局负责。

  各区、县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制定周密具体的督查方案,对本地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贯彻落实安全措施情况;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情况;贯彻落实8月14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部署抓好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情况;按照市安委会《关于下达2010年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项目计划的通知》(泸市安委〔2010〕11号)要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按照市安办转发省安办《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泸市安办〔2010〕28号)要求,部署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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